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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残疾人权益保护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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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意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本刊邀请专家对其中案例进行系列解读。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作为维护残疾人权益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对我国残疾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笔者是一名多次参与残疾人维权工作的律师,同时也是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一名负责人,这次案例发布第一时间引起了我的关注。10个案例涉及残疾人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既有保护财产权益的案件,如继承纠纷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也有保护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比如由残联代家暴受害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种方式在全国尚属首次;还比如残疾辅助器具致人损害问题,此案明确了残疾辅助器具销售者的告知义务以及后续服务内容。这些案例对于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可以发挥很大的示范引领作用。


当我看到案例九“牛某某诉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之时,万千感慨涌上心头。这不是与我十几年前办理过的那个案件一模一样嘛!那个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不合理”一直是我后来律师生涯中难以忘怀的心结,给我带来了长久的遗憾甚至愧疚。


当年,某省一名会计学专业的大学生毕业了,经面试、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招录程序后,进入了某商业银行的营业厅做柜员。可是,他上班的第一天一走进银行营业大厅,银行经理的双眼就瞪圆了:“他走路怎么有问题,我们怎么招来一个残疾人?!”于是,该银行立即决定与该大学生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大学生和其父母坚决不接受,认为这是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激烈地交涉了两三个月。最后,该大学生的父亲背上铺盖卷儿,领着该大学生千里迢迢地跑到该银行总部所在的城市,睡在了总行行长的办公室门前,一睡就是三天,银行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他就不走了。就这样,总行行长没法办公了,便千方百计地找到了我这个“劳动法专家”,请我帮忙处理。


我首先询问:“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正当理由吗?”人事部的同志给我拿出了该大学生应聘时填写的“求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上面的“健康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正常”,登记表的页脚有一个该学生签名的“个人声明”:“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信息,如虚假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行长说:“他有肢体残疾,但应聘时在健康状况一栏填写的是虚假信息,应解除劳动合同。”我仔细分析之后,感觉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肢体残疾属于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填写“正常”的确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因此银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具有“正当理由”的,根据我的经验,这样的案子即使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也会判决银行胜诉。基于这种法律判断和司法处理前景,我最后代表银行跟该大学生及其父亲进行了谈判。在谈判中,该大学生的父亲坦陈他已经联系好了电视台,如果银行还是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他就让电视台立即曝光该银行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行为。我也坦然地回应他:“银行方面愿意跟你家孩子上电视辩论,让观众们来评论你家孩子到底撒谎了没有。”这位父亲一下子蔫了,这样填写健康状况到底算不算隐瞒,他心里也没底。因为怕给儿子落下一个不诚实的影响,他们无奈地回家了,这件折腾了两三个月的事情就这样了结了。


说实话,此后的岁月里,我一直忘不了那位身材高大、相貌英俊、脑子聪明、口才很好而只是一条腿有残疾的大学生及其父亲最后无奈而去的面容,总在怀疑这个案子自己处理得是不是合乎公平正义。每次想起来都觉得有点对不起他们。但要说我处理错了,我却一直想不出来在那种情形下有什么样的说理能让银行认识到解除那位大学生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打官司银行赢不了,从而促使银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当我看到同样的情形,在中国残联和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残疾人获得最终胜利后,真的是眼前一亮。


案例九跟前述银行劳动合同解除案的性质是一样的,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但在入职登记表上并未填写肢体残疾。被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先后裁定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劳动者在求职时未披露不影响工作的残疾,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隐瞒残疾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给出了否定性的判决,并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最高法院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中作了如下说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且,劳动者身体残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可一概而论。”“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这样的判决是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有利于遏制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这样的判决理由也符合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保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精神,因而具有正当性。困扰笔者十几年的问题从此得以破解,以后类似案件都可以参考这个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来判决了。当前,国家大力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相信会有很多残疾人因为这个典型案例的发布在求职、就业中受益。作为律师,以后再遇到此类案例也不用面临“合法不合理”的司法难题和良心不安了,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用人单位,人民法院不支持将残疾人在求职时隐瞒不影响工作的残疾情形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这一次,中国残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都与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都将对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示范和指引,从而使我国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更精准的、更细致的、更有力的司法保护。希望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们能够对这些案例进行认真研究,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更好地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也希望大家能够在残疾人维权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向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提交残疾人维权经典案例,为残疾人维权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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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国残疾人杂志社(ID:zgcjrzzs)

文丨王向前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副主席)

编辑丨郝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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